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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爲結婚告父母怎麼回事?因男朋友大她11歲父母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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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不同意女兒的婚事,佛山一對父母拒不提供戶口簿給女兒辦理登記,爲此,女兒將“棒打鴛鴦”的父母訴至法院。記者昨日從禪城法院獲悉,法院認爲這對父母侵犯了女兒的婚姻自主權,判決他們將居民戶口簿(原件)提供給女兒。後來在法官的幫助和“見證”下,這對情侶也終於成爲了夫妻。

女孩爲結婚告父母怎麼回事?因男朋友大她11歲父母不同意

“第一折”:

女兒要結婚 父母“扣押”戶口簿

據瞭解,小張(化名)和男友小李(化名)相戀五年。2014年年底,小張考慮自身已是適婚年齡,而且小李也有穩定的職業,雙方感情基礎牢固,於是計劃登記結婚,遂聯繫父母要求提供居民戶口簿,讓她能夠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怎料,這門婚事遭到了父母的反對。原來,男友當時已經37歲了,足足比“90後”的小張年長11年,小張的父母不信任小李可以照顧好自己的女兒,於是不同意兩人交往。

小張表示,她多次找父母協商但均無果,於是求助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要求調解他們的糾紛。2017年7月17日,小張、小李與小張的父母三方在社區居委會辦公室,參與居委會工作人員組織的調解,最後達成了一致意見。

然而,小張之後向父母要求提供居民戶口簿時,父母卻反悔了,再次拒絕提供戶口簿。無奈之下,小張遂以父母的行爲嚴重侵犯了其婚姻自主權爲由,向禪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父母向其提供戶口簿,並協助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第二折”:女兒起訴父母侵權

庭審中,小張母親到庭參加了訴訟,而小張父親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對於女兒的說法,張母表示,小張從小品學兼優,長大成人至讀大學期間是積極、樂觀向上的女孩。然而自從認識小李後,精神狀態反常,甚至“玩”起了失蹤。而她與張父從未反對小張的婚姻自主權,作爲母親更希望看到女兒成家立業,有幸福的家庭。因此,小張訴稱父母拒絕提供戶口簿、反對其結婚沒有事實依據。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小張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其爲辦理登記結婚手續要求父母提供戶口簿合理、合法。小張父母拒絕向其提供戶口簿,導致小張無法辦理婚姻登記,他們的行爲侵犯了小張婚姻自主權。小張父母應當將戶口簿提供給小張用於結婚登記之用,小張在使用後及時將戶口簿返還父母。

法院指出,案件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小張父母將居民戶口簿(原件)提供給小張用於結婚登記。

“第三折”:法官“見證”下 兩人終成夫妻

一審判決後,小張父母沒有提出上訴。不過,小張父母仍以爲了小張幸福的理由,繼續拒絕提供戶口簿爲女兒辦理婚姻登記。

爲避免各種不必要的親情傷害,在執行過程中,禪城法院的執行法官專門開出了《協助執行告知書》,親自到公安機關調取了小張的戶籍證明材料(該材料等同於戶口簿性質,用於覈實結婚申請人的戶籍資料)。在調取當天,爲方便達到執行目的,即小張與小李可以順利結婚,法官還通知小張和未婚夫小李一同到禪城區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當天,兩人提供身份證以及法院調取的戶籍證明,在法官的陪同下,順利辦理了結婚手續。

法官: 兒女婚姻有自主 父母勿過度干涉

禪城法院的法官提醒,“婚姻自主”的概念是在1978年被寫入《憲法》的,1986年被確立爲民法所界定的個人權利。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願地結婚或離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權利。

在該案中,小張已達到法定婚齡,享有結婚自主權。父母關心子女的婚姻,其本身並沒有惡意,但若過度干涉子女的婚姻選擇,很可能會成爲一種家庭軟暴力。

法官表示,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找到合適的伴侶,可子女個人的意願和選擇,應該放在第一位,父母應多尊重子女的婚戀自由,從旁引導,不要過度參與,干涉子女的選擇。

律師:

缺乏溝通是起因

男方應該更主動

小張的代理人、廣東寶慧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百偉表示,“棒打鴛鴦”的事情其實並不少見,但很少人會尋求法律幫助。該案也爲婚姻自主權利遭受侵害的個體提供了很好的維權指引。

同時,該案也側面反映了更深層次的問題,即父母與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溝通缺失。正是因爲缺少溝通,父母纔會對自己兒女的婚姻配偶不放心不信任,認爲孩子還沒能長大去識別好壞。所以,根本的解決方式還是應當加強和父母的溝通,同時男方也應該在結婚後主動修補和女方父母的關係

“父母的做法也是出於好意,爲了結婚就要斷絕父母親情,斷絕往來,這不是我們作爲法律人想看到的一個結果。”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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