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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天津爆炸企業到底什麼來頭?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1.8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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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的涉事企業 到底什麼來頭?發生爆炸事故的涉事公司瑞海國際是如何通過審批入駐天津港,是否已取得當地安監部門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港區內的安全生產怎樣管理……在人們從爆炸慘象轉移到更多層面的深入關注後,上述疑問成爲諸多問題的焦點。

危險品物流倉庫附近600米內存在居民區、輕軌設施,國家規定的1000米安全紅線爲何守不住?8月13日夜,人民日報海外版微信公號“俠客島”以此疑問展開話題,解讀瑞海公司所涉及的重大危險源建設項目選址審批、監管等問題。

文章指出,中國在對於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土地利用規劃上,存在立法空白。涉事公司之所以能獲得規劃審批,除了監管漏洞,還有規定上有空可鑽。根據國家安監總局2012年頒佈的《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辦法》規定,擁有港口經營許可證,不需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而涉及到行政管理體制問題,當地安監局竟無權在天津港港航局轄區裏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月12日深夜,天津的一聲巨響,震驚世界。這場發生在天津濱海新區的危險品倉庫爆炸事故,已經造成四十餘人死亡,數名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救火的消防人員失蹤。現在,因現場危化品數量、存儲方式不明,暫緩撲滅,已經派防化人員進入現場。

揭祕:天津爆炸企業到底什麼來頭?

隨着救援的繼續,不少人開始討論這次事故的追責問題,比如,爲什麼至今未能得到現場危化品的數量和存數的數據?消防員第一時間衝進火場時,是否知道這不是一場普通火災不能用水滅火?如此等等,很多問題依然沉重待解。

 關於建築距離

此次事件中,一個爲人詬病的是,爲什麼這個危險品堆場周圍有這麼多的居民樓?

有些距離事故現場不足一公里。規劃設計方面漏洞有多大?

早在2001年,國家安監局就頒佈了《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其中,明確規定大中型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與周圍公共建築物、交通幹線(公路、鐵路、水路)、工礦企業等距離至少保持1000m。

揭祕:天津爆炸企業到底什麼來頭? 第2張

瑞海國際的這塊堆場佔地面積46226.8平方米,在國家安監局上述規定中,9000平方米即屬於大型倉庫範圍,所以,建築距離應執行1000米紅線規定。

但從地圖上看,距離爆炸點倉庫500多米處,就是公路主幹道海濱高速、津濱輕軌,600多米處,則是萬科海港城三期居民樓。這麼近距離的結果是什麼呢?據報道,當時正行駛在S11高速路上的一位司機被熱浪衝飛,津濱輕軌在8月13日全線停運;而距離爆炸中心瑞海物流倉庫僅有600米的萬科海港城居民們,窗戶玻璃全被震碎,家裏一片狼藉。

這個1000米的安全紅線,爲什麼守不住?

瑞海國際的躍進路堆場改造成危險品堆場是在2014年,而在這之前,周邊的海濱高速路、萬科海港城、津濱輕軌等項目均已竣工。因此,瑞海國際的堆場改造過程,從選址開始就違規操作,但就這樣,還順利通過了當地環保部門的環保測評。豈不是咄咄怪事?

這裏面除了監管漏洞,還有規定上有空可鑽。

目前,我國在對於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土地利用規劃上,存在立法空白。  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未能明確規定城鄉規劃部門的職責,因此很難保證從源頭開始,就對危險品的土地利用進行科學規劃。

同時,在重大危險源建設項目選址規劃階段,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城鄉規劃部門都負有重要職責,但兩者的職責往往缺乏聯繫。  比如,對於重大危險源建設項目的安全性,有安監部門負責安全許可。但對於重大危險源企業周邊區域的其他建設項目(如居住區),由於不需要安全許可,安監部門並不參與。如此一來,只有城鄉規劃部門參與規劃,就難以從安全角度進行科學審查,存在安全監管的真空。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還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設施,與八類場所、區域要保持一定距離。但《條例》中只是籠統說“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沒有明確給出具體的距離標準,所以落實很難。

目前,我國只有氯鹼、化肥等少數行業制定有衛生防護距離標準。而在《消防法》中,只是提到“防火間距”,而且最大一般也只是150m。這個防火間距的意思就是,着火體的熱量點燃另一個物體的距離,針對的是非爆炸性火災事故,以火災預防和初期撲救爲目的來設定,也沒有考慮危險物質泄漏後的毒性危害。所以,對於大量生產、儲存液化毒氣類的危險化學品企業,防火間距不足以起到安全防護的作用。同時,衛生防護距離、防火間距等標準也存在涵蓋範圍不夠、適用性差、存在爭議等、標準間相互衝突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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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瑞海國際

國家又一直沒有出臺專門針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標準,因此就使企業陷入無法可依、無標準可循的困境。也給不良企業有了鑽空子的機會。

所以碰上瑞海國際這樣,當地安監部門管不着,又跳出城鄉規劃部門之外的企業,違規經營也是如入無人之境了。

 涉事公司

神祕的是這家涉事公司。

公開資料顯示,這家民營企業是天津口岸危險品貨物集裝箱業務的大型中轉、集散中心,是天津海事局指定危險貨物監裝場站和天津交委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許可單位。

但在工商註冊信息中,這家公司的業務範圍只是在港區內從事裝卸、倉儲業務經營;裝卸搬運;分撥、包裝、簡單加工;國際貨運代理(海、陸、空運);集裝箱儲存、中轉、拆箱;勞務服務;五金交電、日用百貨、船舶配件、環保設備、橡膠製品、電子產品、機電設備、鋼材、鐵礦石、焦炭、照明設備的批發兼零售;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商務信息諮詢。

其中所涉的倉儲業務從嚴格意義上講,只是普通貨物的倉儲。但在這家公司的官網上,羅列的倉儲業務的商品類型卻都是危險品:

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氬氣、壓縮天然氣等);第三類:易燃液體(甲乙酮、乙酸乙酯等);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硫磺、硝化纖維素、電石、硅鈣合金等);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硝酸鉀、硝酸鈉等);第六類:毒害品(氰化鈉、甲苯二異氰酸酯等);第八、九類:腐蝕品、雜類(甲酸、磷酸、甲基磺酸、燒鹼、硫化鹼等)。

在國務院頒佈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設立存儲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必須向省一級的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由這兩個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也必須由這兩個部門頒發。

那麼,瑞海國際有沒有取得當地安監部門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這裏有個管理上的“飛地”,讓瑞海國際可以躲過這個許可證。

因爲根據國家安監總局2012年頒佈的《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辦法》規定,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不需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而瑞海國際恰恰擁有港口經營許可證:(津)港經證(ZC-543-03)號。

那麼問題來了,爲什麼擁有港口經營許可證,就可以不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了呢? 

    一個是在港口的業務經營許可,一個是人命關天的危險品存儲經營,這兩塊業務並不互相涵蓋,爲什麼就能省卻最重要的一個許可證?

這涉及到現實的行政管理體制問題。瑞海國際的註冊地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面積只有10平方公里。也就是下圖這麼小的一塊填海造陸出來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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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塊區域歸港航局管理,濱海新區的安監部門並不插手港航局轄下的安全生產等監管,這塊責任劃給了港航局。所以,安監局沒有權力在港航局的轄區裏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但港區內的安全生產怎麼管理呢?

島上的一位資深港口人士告訴島叔,企業的港口經營許可證由港航局頒發,但行政效力只限於港口。所以瑞海國際最初在工商註冊的時候,註明的業務範圍就是在港區內從事裝卸、倉儲等工作。從原始工商註冊的業務看,瑞海國際就是一個典型的碼頭企業。裝卸是碼頭企業的基本功能,存儲是附加的。因爲貨物從船上卸下來後,不可能一下子都運走,所以在碼頭一般都會有一個倉儲基地,用於臨時存放貨物。這裏面當然會有一部分危險品的裝卸和存儲。所以,一般港航局都會在批覆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同時,附加一個危險品堆存的經營許可證,用於在碼頭臨時存放一些危險品。

但這個倉儲功能僅僅限於存儲,並不具備拆裝、查驗功能。如果要拆裝、查驗,就需要運到內陸堆場,由商檢、國檢、海關等部門專門查驗。從地圖上看,瑞海國際在躍進路附近的堆場明顯遠離港口,可以算作內陸堆場,屬於當地安監局管轄範圍。

但爲什麼港航局的一個港口經營許可證,就可以管到內陸堆場,還堂而皇之地把安監部門擋在門外,這塊“飛地”到底哪來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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