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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當宰相後 爲何急忙殺死那位13歲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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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歷史上有一件著名的政治事件,名字叫“律赦之爭”,律是法律的意思,赦是皇帝赦免的意思,也就是法律和皇權發生了衝突。其中牽扯到2個著名的政治人物,分別是王安石和司馬光,下面就一起來看看事情的來龍去脈吧。

公元1068年,山東登州一位13歲的女孩阿雲,母親不幸去世,阿雲爲母親守孝期間,被自己貪圖錢財的叔叔賣給了一個叫韋大的老光棍爲妻。韋大年齡已到終年,而且長得十分醜,阿雲當然是不願意嫁給韋大,可是叔叔已經下定決心把她嫁給韋大,阿雲無奈之下決定暗地裏殺掉韋大。

司馬光當宰相後 爲何急忙殺死那位13歲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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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夜裏,阿雲悄悄來到韋大的屋內,趁着韋大熟睡之際,拿着刀子朝着韋大一陣亂砍,畢竟是女孩子,而且年齡太小,可以說是手無縛雞之力,對韋大幾乎沒有造成什麼傷害。韋大第二天便告官,說阿雲要殺害他。阿雲沒有逃跑,而是去自首,承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知縣審理後認爲阿雲的罪名屬於謀殺親夫,根據大宋律法,判處死刑,然後上報知府許遵。

司馬光當宰相後 爲何急忙殺死那位13歲的女孩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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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遵看了卷宗後,認爲該案件審理有問題,根據大宋律法,爲父母守孝期間,婚約是無效的,而且阿雲屬於被叔叔逼婚,她自己並不同意這門親事,所以說阿雲不是韋大的媳婦,那也就不算謀殺親夫,只能算故意傷害罪,而韋大受傷也很輕,所以最多也就是坐幾年牢就行。於是許遵把該案件上報到大理寺和審刑院。大理寺和審刑院最終給出的結果是阿雲雖然不是韋大的妻子,但是她屬於謀殺,所以應當處死。

恰在此時,宋神宗發佈了一道命令,意思是審訊犯人的時候,沒有用刑罰,犯人自動認罪,這樣的話,按照自首對待,並且依照謀殺罪行降低2個等級論罪。許遵是一個正義的官員,他以皇帝的詔書爲由,向刑部申訴,然而刑部根本不理皇帝的詔書,依然維持死刑。恰在此時,許遵被調往大理寺,擔任大理寺卿,也就是大理寺的一把手,就這樣,阿雲被改判爲有期徒刑。

司馬光當宰相後 爲何急忙殺死那位13歲的女孩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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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那幫御史們又不願意了,他們參奏許遵利用職務之便枉法,皇帝把案件發到翰林院,此時的翰林院最著名的則是王安石和司馬光,而2個人的意見出現了很大的差別,王安石認爲皇帝已經下了詔書,應當有期徒刑,司馬光認爲法律面前,皇權也不行,必須得死刑。2個人在朝堂上吵的不亦樂乎,誰也無法說服誰。

爲何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呢?其實王安石和司馬光都有各自的政治意圖,此時宋神宗正在推廣王安石的變法事項,而修改法律是變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皇帝的旨意可以對法律進行修改和變更,這是變法的基礎,而司馬光是反對變法的,因此極力阻止皇權對法律的更改。最終宋神宗發怒了,直接下詔書,阿雲罪不至死,改判有期徒刑,案件到此結束,誰也不得再提及此事,王安石勝出了。

然而事情遠沒有結束,俗話說一朝天子一朝臣,宋神宗駕崩後,宋哲宗繼位,1085年司馬光成了宰相,上臺後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17年前的阿雲案翻了出來,此時的阿雲已經嫁人,成爲別人的妻子和孩子的母親,司馬光把阿雲下獄,最後殺頭。司馬光17年前輸掉的官司,最終算是贏了,但是也爲他的人生畫上了一個大大的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