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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崔仁師堅持查明案件真相,慎斷謀反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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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皇權政治,最忌諱謀反之事,一有風吹草動,朝廷往往捕風捉影,見風是雨。尤其是在皇帝下達對案件的指示後,有些司法官員往往極力迎合君上心理,將嫌疑人犯屈打成招,把雞毛蒜皮之事辦成大案要案,然後大肆株連,揪出一撮又一撮的謀逆案犯。在這種情況下,能頂住層層壓力,堅持查明案件真相,就事論事不隨意擴大打擊面的辦案官員,就顯得難能可貴。比如唐朝初年的崔仁師。

青州案發

崔仁師是唐代定州安喜人,唐高祖武德初年就步入仕途;唐太宗貞觀元年(627年),升遷爲從七品上的殿中侍御史,負責監察工作。

剛上任沒多久,崔仁師就碰上一件棘手的案子。青州(今山東濰坊青州市一帶)發生了謀反案件,州縣官員搜捕反賊同黨,寧可錯抓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網,“俘囚滿獄”。接着地方官就向朝廷報告破獲一起謀反大案。案子報上來後,唐太宗不敢掉以輕心,就下詔讓崔仁師去審理,“詔仁師按覆其事”。

唐代崔仁師堅持查明案件真相,慎斷謀反大案

崔仁師此行,受到朝廷上下廣泛關注。當時唐朝剛取代隋朝十年左右,人們對前隋的一些案件還記憶猶新。隋煬帝時,有個地方發生了普通的盜竊案件,於士澄前去抓捕,只要稍有嫌疑,就抓起來嚴刑拷打。重刑之下,竟然有兩千多人被迫承認自己是盜賊,“枉承賊者二千餘人”。隋煬帝大手一揮,“並令同日斬決”,下令將這兩千人同日處死。

大理丞張元濟覺得此事頗爲奇怪,畢竟兩千多人一同盜竊,太非同尋常。他疑惑之下,就調閱了文書檔案,結果查出只有九個人形跡可疑。就是這九個人中,張元濟的同僚還認識其中四個,能夠擔保他們絕對不是盜賊。也就是說,兩千多人犯中,只有五個人是真兇,其他全部是無辜百姓。但因爲隋煬帝已經下令斬立決,龍威之下,司法部門竟沒有一個人敢觸逆鱗,“遂不執奏,並殺之”,就這麼眼睜睜地看着兩千多百姓枉死。

僅僅是一個只有五人蔘與的盜竊案,前隋朝廷一天之中就殺了兩千多人。如今青州出了謀反大案,崔仁師會將這滿監獄的反賊全部處決嗎?大家都在看他怎麼辦。

仁師按覆

崔仁師到青州後,立即大幹快上,不是對案犯大刑伺候,而是去掉鐐銬鎖鏈,讓他們洗澡換衣服,吃上好飯好菜,安慰大家不要恐懼,朝廷一定既不放過一個壞人,更不冤枉一個好人。

最終,崔仁師經過詳細審訊,走訪查問,只將爲首的十來個人判處死刑,其他人犯全部無罪釋放,“唯坐其魁首十餘人,餘皆原免”。崔仁師回長安後,將結案報告上奏。唐太宗有些不太相信,就再派欽差大臣去青州複覈該案,如果確如崔仁師所奏,即將這十來名案犯處決。

大理寺少卿孫伏伽覺得崔仁師的做法有些不妥,就給他提個醒:青州這個案子牽涉的人太多,而你將大部分人釋放,只給十來個人定罪。人們都是貪生怕死,“人皆好生,誰肯讓死”,那些被你定罪處決的人就甘心受死嗎?如果刑場之上當場翻供說你判案不公,你的政治生命就終結了,“深爲足下憂也”。

平心而論,從明哲保身的角度看,孫伏伽的好心提醒不無道理。崔仁師顯然更明白這個道理,但他對孫伏伽說:身爲法官,審理案件,要講究公平和仁恕,“凡治獄當以平恕爲本”。怎麼能因愛惜政治羽毛,明知有冤情還坐視不理,任憑無辜百姓受難。就算我判斷失誤,錯放了有罪之人,用我一個人的生命換取十個人的新生,也是值得的,“以一身易十囚之死,亦所願也”。孫伏伽聽罷,“慚而退”。

欽差大臣到青州後,重新審訊被崔仁師判死刑的人犯。這些人都表示,崔仁師以公平寬恕爲本,我們都沒有任何冤屈,知罪認罪悔罪,“崔公平恕,事無枉濫,請速就死”。更沒有一個翻供,“無一人異辭者”。

貞觀四年(630年),唐太宗曾對前文提到的隋朝盜竊大案進行過精彩的點評,認爲造成兩千人同日處死的千古奇冤,隋煬帝要負主要責任,但也不能把板子全部打在煬帝身上,“非是煬帝無道,臣下亦不盡心,須相匡諫,不避誅戮,豈得惟行諂佞,苟求悅譽”,如果司法官員能夠剛直不阿,犯顏直諫,捨得一身剮,也要爲無辜百姓洗刷冤屈,那事情就不會無法收拾。皇帝濫殺無辜,大臣又阿諛逢迎,“君臣如此,何得不敗”。

貞觀時期,正是因爲有崔仁師這樣懷揣仁恕之心,敢於堅持正見的司法官員,百姓的生命安全才得到法律的切實保障,政治的清明也就有了堅實的法律支撐。唐太宗就說,“朕賴公等共相輔佐,遂令囹圄空虛,願公等善始克終,恆如今日”。否則,一個冤魂的背後,就是一個支離破碎的家庭和更多傷心欲絕的親朋好友。冤氣和怒氣的積聚,足以掀起滔天巨浪。

修律諫言

貞觀十六年(642年),崔仁師升任門下省正五品上的給事中。唐朝前期,門下省是朝廷政務處理的核心樞紐部門,給事中又是省內僅次於長官侍中、副長官黃門侍郎的第三等官員,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在司法方面有“凡國之大獄,三司詳決,若刑名不當,輕重或失,則援法例退而裁之”的權力,即複覈司法部門對大案要案的審判意見,如判刑定罪不當,可以駁回重審。

當時唐律《賊盜律》規定,如有人犯下謀反大罪,罪犯兄弟要連坐關進官府當奴隸服勞役。刑部認爲這條律文規定的懲罰太輕,不足以震懾那些對朝廷不滿的危險分子,要求修改爲全部處斬。唐太宗下令召開“八座”會議,即由尚書省左右僕射、吏民禮兵刑工六部尚書共計八位朝廷大臣參加的國務會議,對刑部的修律意見進行討論。

會上,深知太宗心思的右僕射高士廉、吏部尚書侯君集、兵部尚書李勣三位重臣都支持從重處理謀反案件,將罪犯兄弟一律處死。民部尚書唐儉、禮部尚書李道宗、工部尚書杜楚客三個大臣反對,其他兩人態度曖昧不明。“八座”會議沒有就刑部修律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這次會議上,支持者和反對者看似人數對等,但高士廉位高權重,侯君集、李勣都是軍隊大將出身,掌握着話語權。所以會後朝廷官員繼續討論此事時,“議者以漢及魏、晉謀反皆夷三族,鹹欲依士廉等議”,認爲從秦漢到魏晉,謀反都是誅殺三族,應該根據高士廉等人的意見,批准刑部的修律建議。

高士廉和朝廷大臣所言,確實是歷史實情,秦漢以來,謀反都是要滅三族的重罪。貞觀初年,同州人房強因受擔任岷州統軍的弟弟謀反一事牽連,被判處死刑,“當從坐”。唐太宗錄囚時,翻閱了此案的卷宗,認爲房強本身沒有參加謀反集團,只因爲是案犯的哥哥就被無辜處死,實在可憐,“憫其將死,爲之動容”,就和房玄齡等大臣一起對律文進行了修改,將針對謀反案犯兄弟的罪刑,由死刑改爲沒官配役即勞役改造。

貞觀前期,政治還算清明,一般百姓很少有重上瓦崗寨的造反心思,唐太宗也有坐穩江山的充分自信,所以用刑寬和。

但從貞觀十年(636年)開始,唐太宗開始志驕意滿,朝廷中的政治生態已大不如前。此時刑部提出加大鎮壓謀反力度,有迎合太宗皇帝從寬刑向重刑轉變的政治需求在裏面。

關鍵時刻,崔仁師出來說話了。他指出修改律文的歷史依據,應該從法律剛產生時的原初生命中去尋找,從三皇五帝到夏商西周,都是“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秦朝以嚴刑峻法鎮壓百姓反抗,纔開始有謀反誅三族的律文。我們不能忘卻用刑平恕的初心,用亡秦的酷法取代寬簡的刑罰。而且誅殺父親兒子,已經足以震懾住謀逆者的反叛之心。如果人家鐵了心要造反,父親兒子都不管不顧,難道還在乎他的兄弟?靠誅殺三族甚至殺更多的人,解決不了謀反問題。

崔仁師一番據理力爭,終於扭轉乾坤,否決了刑部從重處理謀反罪的修律建議,“竟從仁師駁議”。

《尚書·舜典》曰,“惟刑之恤哉”,要求執法者在落下法槌時有悲天憫人之心,量刑適中,刑罰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