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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審判的後續追責:徹底剷除了法西斯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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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軍事法庭在紐倫堡城對在納粹德國政治、經濟和軍事機構與組織中身居要職的177名被告進行了12項後續審判,即:

1醫生審判(針對在戰俘和集中營囚犯身上做醫學試驗)。

2米爾希審判(針對E·米爾希元帥)。

3法官審判(針對利用法律迫害猶太人和納粹黨反對派的高級司法官員)。

4波爾審判(針對黨衛軍集中營管理機構的領導人H·von·波爾)。

5弗裏克審判(針對大量使用外國強制性勞工的F·弗裏克總裁和他的康采恩)。

6法本公司審判(針對法本公司在佔領區的活動)。

7殺害人質審判(針對在東南歐反游擊戰中殺害人質的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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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種族和移民局審判(針對黨衛軍的種族計劃)。

9黨衛軍特別行動部隊審判(針對奧倫多爾夫及其他特別行動部隊的指揮官)。

10克虜伯審判(針對克虜伯康采恩及其領導人)。

11威廉大街審判(針對外交部高級官員及幾個政府部長的破壞和平罪)。

12國防軍最高統帥部審判(針對最高統帥部的高級軍官)。後續審判判處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執行),釋放35人,其餘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釋放。

  依據罪行

紐倫堡審判根據下述4條罪行起訴和定罪:

①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戰爭罪。

②參與實施戰爭的共同計劃罪。以上兩條罪行合起來被稱爲破壞和平罪。

③戰爭罪(指違反戰爭法規或戰爭慣例)。

④違反人道罪(指對平民的屠殺、滅絕和奴役等)。紐倫堡審判爲以後對破壞和平罪的審判奠定了基礎,標誌着國際法的重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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