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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日耳曼人法律:殺人可以用錢贖罪同性戀必須死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2.2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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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世紀早期羅馬帝國崩潰後,權力中心移至君士坦丁堡(Constantinple)。西歐處於日耳曼部落中的哥特人(Goths)和汪達爾人(Vandals)的支配下。依據常識人們通常會認爲,比起羅馬帝國的暴虐統治,日耳曼人肯定會有過之而無不及。事實證明,所謂蠻族部落其實在執法手段上比羅馬帝國更爲“進步”。3個半世紀之前,羅馬歷史學家塔西陀記載,日耳曼人認爲只有戰場逃兵、怯戰者、勾結敵國者以及同性戀者罪以致死。其他不甚嚴重之罪,包括搶劫、殺人則處以罰款。罰金可以以牛或其他形式的財產償付,一半用於賠償受害者家屬,剩餘的支付給地方首領或國王。看來日耳曼人更爲關注的是如何使所有男人認真履行其備戰職責,而不是司法懲罰。顯然,他們的宗教思想同樣開明。公元410年,汪達爾人國王阿拉里克(Alaric)洗劫羅馬。他宣佈,禁止傷害逃到教堂尋求庇護的羅馬人。這比羅馬人治下的基督徒命運不知好上多少倍。

作爲耶穌基督的信徒,早期西方教會以及定都君士坦丁堡的基督教東羅馬帝國,在犯罪與懲罰問題上持進步觀點。皇帝狄奧多西(Theodosius)和查士丁尼(Justinian)制定的法律規定:奴隸犯下謀殺、叛國、通姦、僞造罪應判處死刑。在教會的壓力下,控制西羅馬帝國舊有版圖的日耳曼人勉強把謀殺加入了他們的死罪之列。通常來說,在教會法律中,對輕微犯罪的懲罰是一系列的苦行,苦行的程度與罪行輕重相當。許多時候,教會規定,當案情未明時,懲罰將只能由上帝之手來施行,這樣避免了人爲的執法謬誤,而這樣的謬誤在上帝認爲則是嚴重的罪過。865年,教皇尼古拉斯一世(PopeNicholasI)致信給巴爾幹人的統治者,堅持認爲刑訊逼供(通過長期的酷刑折磨獲取供詞)有違基督教基本教義。考慮到當時的時代背景,這真可謂開明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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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方的刑罰制度則缺乏這種理智。在英格蘭和高盧(Gaul,即現在的法國),罪犯、奴隸、戰俘將用來獻祭。私人爭端與訴訟的審理使用決鬥法裁決(被告與原告進行一對一的決鬥),或神判法裁決(迫使被告將手浸入沸水,或抓住燒得通紅的鐵塊),如果贏得決鬥,或手未被沸水燙傷,則被判爲無罪。這似乎與羅馬刑罰一樣野蠻、不開化,然而,接下來要統治英國和西歐的維京人(Vikings)的司法與刑罰觀念更爲原始恐怖。

763年,維京人洗劫了英格蘭與蘇格蘭交界的林迪斯法恩修道院。這是他們第1次大規模侵襲英格蘭。整個過程極其殘忍暴虐,這也是維京無畏勇士行爲的典型特徵,遠比今人想象的更爲原始野蠻。維京人的襲擊事先經過精心計劃,意在造成最大的心理衝擊。一旦維京戰士登上了他們那駭人的龍頭船,便徑直朝目的地蜂擁而去,他們殺死每一個試圖抵抗的人和許多手無寸鐵的人,屠殺男人,姦殺女人,把嬰兒挑在長矛尖上。他們的目標通常是修道院。他們劫掠鑄幣和任何能拖走的教堂什物。但是維京人明白,教士是擁有話語權的權貴階層,他們可以散佈諸如“維京人來啦!他們不可小覷”之類的言論。人們越是心懷恐懼,他們的下次襲擊就越順利。其行爲和當今的恐怖主義行動一樣狡猾,簡直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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