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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時期樂妓的來源有哪些?其數量及受眾的廣泛程度遠勝於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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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妓,即歌舞女藝人,接下來小編就和各位讀者一起來了解,給大家一個參考。

中國正史歷來有倡優不錄的傳統,偶爾提及也是貶多於褒,男優或因“談言微中,亦可以解紛”還可受到些微讚揚,女性樂妓一登場則往往與荒淫無道相聯絡。因此,傳統史學對女樂娼妓之流的研究通常抱輕蔑的態度,甚至斥為庸俗。

然而,樂妓俗則確實,庸則未必,任何一個國家或民族的歷史並不只有巨集大的敘事,那些細瑣的成分,那些卑賤的群體,反可帶來一些新的視角,後人由此回顧過往,對當時歷史的觀察將更為立體。因此,女樂雖被士大夫斥為“婦人小物”,但管中窺豹,以小見大亦未嘗不可。

一、沒官為樂妓

1.前朝的傳統

在前朝,樂妓來源於被連坐的犯人妻子。雖說這是一時重法,但唐代以前罪犯家屬多被沒為官奴婢,從官婢中擇取姿容端正或身懷技藝者便為官妓。唐“國家每歲閱司農戶(官奴婢)容儀端正者,歸之太樂,與前代樂戶總名音聲人。”所謂樂戶更是世代為賤民。

北宋時依然有籍罪人之孥為妓的情況,但與前朝相比,宋代已逐漸減少。宋末元初的方回謂:“近代無從坐沒入官為奴婢之法,北方以兵擄則有之。”方回所謂近代應指南宋,而北方當指遼、金。《遼史·刑法志》確有籍沒罪屬入瓦市之法:“籍沒之法……以其首惡家屬沒入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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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宋的改革

在北宋時期,官妓的來源之一來自被籍沒的罪犯家屬,南宋時因連坐沒為官婢之法雖已逐漸革除,但女性因自身犯罪被而被籍為妓者卻並不少見,因此,沒女犯為妓仍是宋代官妓的主要來源之一。

所謂“近代法之不善者”為:“宦官進子,宮無罪之人;良人女犯奸三人以上,理為雜戶,斷脊杖送妓樂司收管。”所謂理為雜戶送妓樂司収管,即將犯罪的女性沒為官妓。

當然,收女犯為妓,法律還規定有其他前提,《名公書判清明集》曰:“又法:諸犯奸,許從夫捕。又法:諸妻犯奸,願與不願聽離,從夫意,第三人以上方為雜戶,或原來無夫,或夫不願合,無可歸宿之人,官司難於區處,方可為此。未聞非夫入詞,而斷以奸罪,非夫願離,而強之他從,殊與法意不合。”由此可知,良家女被沒官為妓有兩個前提:一、犯奸三人以上;二、無夫或夫不願合。

但在實際審理時,地方官的判決就隨意多了,同書《因奸射射》案中,阿朱夫黃漸依附於陶岑“寺僧妙成與主人陶岑互相衣物,遂及其妻,因謂有奸。”臨桂縣令的判決是:“以黃漸、陶岑與寺妙成各杖六十,其妻阿朱免斷,押下軍寨射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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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將其丈夫黃漸也湊成犯奸的三人之一,因此便可將阿朱判為妓,如此胡亂判罰,難怪範西堂要感慨“此何法也?”另如《山堂肆考》所載南宋末年事:“鄭女,宋時高安人,棄俗出家,自言某日當飛昇。

至期沐浴更衣,忽不見,止遺雙履,四方洶洶,祈福者填委。值洪起畏來宰是邑,疑之,遣人物色,乃與道士淫奔。因籍女為官妓,道士為樂工。”鄭女雖無夫,但亦未犯奸三人,也同樣被籍為官妓。可見,在審理奸案時,地方官並不嚴格遵照律令。

二、樂妓養良人女

1.民風糜爛

雖然樂妓以從良出嫁為理想歸宿,但在諸多限制之下,但大部分樂妓並不能得到理想的婚姻家庭,為自己的養老著想,一些有一定資產的樂妓往往在年長時選擇做鴇母,即收養良家幼女,加以教養,以作為自己的搖錢樹。

妓養良家女為妓是一種普遍現象,《三朝北盟會編》載內侍王繼先奪人家婦女入府,“至如鎮江府姓張、姓李二家女童,工於歌舞,詐作御前,索至今尚若,諸女之母怨恨入骨,無所告訴。”

所謂“諸女之母”應是養母,好不容易培養一個善於歌舞的養女,卻被權勢貴家無償奪走,自然恨之入骨。魏了翁亦於《古今考》中提及“近代法之不善者”,有“州郡無行之弟子(即樂妓),世世養女為侍,官司筵席祗應,穿髻紅大衣,服冠佩送迎,唱喏如男子。”

2.出賣自身

有的女性自身為妓,為自己的生計著想,又將養於良家的女兒奪回,培養為樂妓。例如溫母強令溫琬為妓,因她自己“逋於人者幾三十萬”,因此唯有培養溫琬為妓才可能還清這筆欠款。溫母並不止親生女兒溫琬這一棵搖錢樹,因溫琬才藝過人,知州幾次欲將她系入官籍,後“太守亦以其女弟佔籍,乃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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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女弟”應是溫母收養的另一名養女。仁宗時沈遘治杭州、開封時曾下令,將“娼優養良家女為己子者,奪歸其父母。”

但大多數地方官並不會干預這類妓養良人女之事,可能一來在法律上難於取證界定;二來地方樂妓本就求大於供,無良官府甚至“勒令良民婦女拘入妓籍”,則官府樂見妓家養女為妓,以這些女孩祗應官府筵席,甚至係為官籍。

三、自擇為樂妓

1.無奈的選擇

的確有一些良人女子是自擇為妓的,她們或因貧不自存而被迫為妓。如《清尊錄》載,蘇媛先私奔後被拋棄,因無法生存而淪為樂妓:“女至廣陵,資盡不能進,遂隸樂籍,易姓名為蘇媛。”

另如前述溫琬母,貧困且欠下鉅款,只能自擇為妓。但的確有些父母為是獲取更多的錢財而逼令女兒為妓。陳造《江湖長翁集》記述黃真真的故事:黃真真之父本為大將,曾任知州,他死後一家人無力自養,以至於妻女、兩子皆淪為樂人。

如果說最初尚出於無奈,但當客人說願為黃真真出嫁資時,母親卻斷然拒絕,其二子已成年,且有謀生手段,卻仍說“待妺乃濟”,只能因為真真從妓獲利更豐,得錢更易而已,因此這家人都靠女兒吃飯,真真顯得更為可憐。

又如“王生,名真姬,字仙才,小字幼玉,本京師人。隨父流落湖外,家于衡州,女弟兄三人皆為名娼。”後幼玉遇到意中人柳富,打算從良,其妹卻威脅柳氏曰:“子若復為向時事,吾不捨子,即訟子於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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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玉三姊妹俱為名妓,一家生計早已不憂,而其家人仍不肯放手,只不過視財貨甚於親情而已,所以幼玉“逼於父母姊弟莫得脫此”。

2.重女輕男

宋代商品經濟的繁榮,也使得傳統的價值觀有所改變,一部分人家固然因貧窮而賣女為妓,但確實有一部分人家是為求財而培養親女為樂妓,形成所謂“刺繡文不如倚市門”的風氣。

而且似乎已形成一個成熟的產業鏈,有提供幼女者,有培養者和中介、買家。當然,這些被悉心培養的女孩,與妓養略買女孩還是有一定區別的,父母在她們身上投入更多,甚至“百金求師教歌舞”,“愛護如捧璧擎珠”,有的也可能通過娼儈、牙嫂等中介,賣與士大夫或富賈之家為妾但也不乏“狼戾”者為獲取更大利益而將女兒賣為官妓。

四、被拐賣、略買

一些女性則因被拐賣而為妓。拐賣婦女獲利甚大,以致各地“多掠良人子,售為奴婢,遠近相蒙。”如遇荒歉疾疫之時,人口買賣便更加猖獗,且“多是賣與求食人家,蓋賣與良人家的錢少,賣與求食人得錢多。”

所謂“求食人家”便指賣笑人家。如季三娘與佛寶因父母病亡,便被販生口人掠去,“至弋陽,系牙人引賣與求食人鮑翁”。因此,便有更多的女性被抑良為賤,淪落妓籍。

兩宋之交的戰亂也導致許多女性被拐賣為妓:“御史臺言,訪聞西北流寓之民乍到行在,往往不知巷陌,誤失人口,其廂巡人不即收領送官,責問本家識認,致被外人用情誘藏在家,恐赫以言,或僱賣與人為奴婢,或折勒為娼者甚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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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這種拐賣人口的行業已具有相當的規模。與拐賣類似的,還有假借僱婢為名的騙買。如“嘗有一士族女,年甫齠齔,家貧母病,父為牙儈所欺,鬻之娼家。”或利用賣方對契約不熟悉或利用僱傭契約的漏洞,最終不令其家贖回女兒:“為其家聘之,後以轉求厚賂,誤纏其中,則無以自脫。”

甚至有的地痞流氓強買不支錢或契約到期仍不放歸:“如宋念一之女榮孃、萬八孃之女勝奴、興奴之類,方其初買也,不支與錢,及其年滿也,又不放出。”契約年滿不放的惡行並不限於私人,由於官妓的供求不平衡,有時官府也會採取不法手段逼良為賤,其中也包括不遵守契約。

後來一些賣兒賣女賣的人要回女兒也未必全為她著想,而是看到她姿貌出眾,也可能想作為自己的搖錢樹,而郡守留之,則全為私慾。綜上所述,宋代樂妓的來源仍大致與前朝相似,總體來說可分為籍沒與買賣兩大類。

其下又可細分,如籍沒可分為連坐系籍、犯罪沒官與非法沒官;買賣又可分為妓養良人女,自賣為妓和拐賣、略買為妓等。但亦有與前朝不同之處,南宋以後,連坐沒籍之制不再實行,使籍沒為妓的數量有所減少;另一方面,由於宋代人身依附關係的減弱,買賣為妓的方式也產生變化,採取典賣、僱傭的方式較前更多,即買賣雙方簽訂契約,在一定年限後或可贖回而非終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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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宋太祖以杯酒釋兵權,曾言:“人生駒過隙爾,不如多積金、市田宅以遺子孫,歌兒舞女以終天年。”以贖買換取兵權的集中,以高薪養官,以優容換取士人的歡心,這便是趙氏祖宗之法的內涵之一。在這樣的人生哲學影響之下,上行下效,大官僚家蓄妓成群,朝廷及地方諸司更張宴無虛日,開宴則必用妓樂。

朝廷對官員的預備——學子、士人也多有優容,以致三學齋會、縉紳同年會、鄉會等皆可差官妓前往祗應,以至後人嘆曰:“所可異者,以習禮敦詩之地,為徵歌選舞之場”。

而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及市民階層的崛起,宋代的市井私妓也隨之興盛,她們中的佼佼者往往代表宋代歌舞伎樂的最高水準。事實上,就樂妓的數量及受眾的廣泛程度而言,宋更勝於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