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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性犯罪,在監獄中的待遇和男性一樣嗎?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1.4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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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曆來講究男女有別,這種“有別”不僅是生理上的差別,更多的是法律層面的兩性價值取向,社會規範,法律地位等方面不同的標準。女性犯罪雖然爲社會所不容,但在“男女有別”思想支配下,中國的刑訊無論從刑具到施行方法等方面都滲透着男女區別的思想,充分兼顧了女性的生理特徵、女性在社會中的身份地位及傳統思想。因此女犯與男犯無論是刑訊還是囚禁的待遇上,都有着很大的區別。

由於女性本身的特殊情況,中國古代女性犯罪一般不拘禁或可不戴刑具。明清律法規定:“凡婦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也就是說,女性除了犯了奸罪和死罪以外,不能夠監禁,所以一般案件更談不上戴刑具了。

但是如果女性犯了重罪,淪爲女囚,那她就要開始黑暗的人生了。淪爲女囚的女性輕則在公堂上被裸體笞杖,即“杖臀”,重則被脫掉褲子游街示衆,名曰:賣肉,而在大牢裏被牢頭玩弄、非法拷打更是家常便飯。正是因爲政府也知道這些原因,所以規定:“婦女有犯奸盜、人命等重情,及別案牽連,身系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侄、兄弟代審。如遇虧空、累賠、追贓、搜查家產,雜犯等案,婦女提審,用行禁止,違者以違制治罪。”

女性和男性生理特點不同,所以官刑一般不對女性施行笞杖,即便責罰,也允許她們和衣受杖,雖然這種制度並不能得到完全執行,但總算是對女性的一種保護。但是犯了淫罪的女性,被認爲不知廉恥,官府慣常對她們褫衣笞杖,對她們進行羞辱,以警戒其他女性。比如清律中規定:“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奸罪去衣受刑,餘罪單衣決罰。”

除了打板子外,拶指明清兩代被廣泛應用於女性身上的一種刑罰。《欽定大清會典》記載:“拶指用圓木五根,各長七寸,徑圍各五釐,婦人非犯重案不得實用之。”通常情況下女性的手指比男性的更加敏感,拶刑能使女性的手指變形殘廢,因此對女性施以拶刑對其心理的威懾力更甚男性。

古代女性犯罪,在監獄中的待遇和男性一樣嗎?

如果是孕婦,一般不動刑,也不拘禁。《明律》規定:“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決者,皆待產後一百日拷決。若未產而拷決,因而墮胎者,官吏減凡鬥傷罪三等”,《大清律例》同樣規定:“凡孕婦犯罪後,依律應拷訊的,須待產後一百日方可拷訊;如果司法官在孕婦未產時進行拷訊,因此而致使墮胎的,官吏減凡鬥傷罪三等處罰;因此致死的,則要處杖刑一百,徒刑三年”。

封建社會的統治者對一般的犯罪女性相對來說可以比較寬容,但是對於犯奸罪的女性,歷代統治者對嚴厲打擊,犯奸罪的女性不僅要親自到堂受審,被關進監獄,而且還要去衣受刑。《大清律例》規定:“婦女有犯奸盜、人命等重情,及別案牽連,身系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侄、兄弟代審。”對於一般犯罪,女性是可以不收監的,但是犯奸罪及死罪的除外,這是封建社會根深蒂固的貞操觀所決定的。

對於女犯的區別對待,是儒家思想“唯德是輔”的體現。女性由於其生理的特殊性以及體格軟弱,經常被統治者施恩和法律“同情照顧”,顯示統治者的“德政”。

古代女性犯罪,在監獄中的待遇和男性一樣嗎? 第2張

中國傳統文化下的女性是相當保守的,婦女的身體是完全不能暴露的,如果在大堂上將女性的臀部裸露在那麼多人面前,是不成體統的。所以對於女性和衣受刑的規定是出於封建社會對於女性身體的忌諱和受貞操觀的影響,並不完全是統治者的善心。

封建社會的女性,必須遵從“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三從四德,她們如果有過失,往往被認爲過在家長,責任由家長來承擔。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女性是沒有法律人格的。所以一般性犯罪,她們不用被收監,而由家長代爲受過。

當然,規定是美好的,執行情況卻不盡如人意。封建社會是個人治社會,怎麼處罰更主要的是看主官的意願,因此歷代都有很多女性不權在公堂受刑,還被投入與男犯混雜的監獄,遭受牢頭甚至有勢力的男犯的虐待凌辱。這在男權的封建社會是很正常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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