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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說的是什麼意思?應該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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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語出漢代戴聖《禮記·曲禮上》。它維護了封建統治階級的利益、鎮壓了人民羣衆,有着很強烈的階級意味。

“式”是先秦馬車上的橫木,“撫式”則是一種乘車禮儀,意思是乘車時要兩手倚憑車前橫木,將身體前俯。而上文中的“撫式”則是一種見面禮儀,即一手扶橫木,一手行禮。意思是說,國君與大夫相見,國君行“撫式”禮,而大夫則要下車向國君行禮;大夫與士見面時,大夫行“撫式”禮,士則要下車向大夫行禮。

因此,這裏的“禮不下庶人”,可就完全談不上對普通百姓的歧視了。而是說老百姓無需遵循這項禮儀,畢竟先秦時期的普通老百姓,是沒有資格和能力乘車的,自然也就無法“下之”行禮了。可見,原本“禮不下庶人”中的“禮”乃是特指乘車禮儀,意思是說普通百姓不用遵循這種乘車禮儀。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說的是什麼意思?應該如何理解?

至於後半句“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這裏的“刑”主要是指先秦時期的“五刑”,即“墨、劓、剕、宮、大辟”。所謂“墨”便是在罪犯的臉或身體部位刺刻符號或字跡,“劓”則指割去鼻子,“剕”則是砍掉腳,“宮”則是指“男子割勢、婦人幽閉”,“大辟”便是死刑。可見,這裏的“刑”主要指的是肉刑。

而按照周禮,諸侯是要定期朝見天子的,而士也是要經常朝見卿大夫的,如果卿大夫或者士受了肉刑再去朝見,那本身就是一種違背禮儀的做法,即受刑之人不能隨侍國君身側,而如果不去朝見,顯然同樣於禮不合。因此,便規定即使貴族犯罪,只是不得使用帶有侮辱性質的“肉刑”,而並不是指不用受到刑罰。

實際上,關於這句話的解釋,不僅我們現代人有疑問,古人對此同樣有疑問。根據《孔子家語·五刑解》的記載,孔子的弟子冉求(字子有,通稱“冉有”,尊稱“冉子”)便曾向孔子發問,“先王制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於禮乎?”

孔子的回答則是,“……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聞而譴發,則白冠釐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縛牽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說的是什麼意思?應該如何理解? 第2張

意思是說,如果大夫以上貴族犯了罪,如果罪行在“五刑”之列,便應該在罪行暴露之後,戴着用獸毛做的白色帽子,受託水盤、盤上放劍,親自前往宮闕請罪,而君主不必命令有司官吏捆綁揪拽將其捉拿。如果罪行在“五刑”之上,那麼聽到國君判處死刑的命令後,貴族便要向國君方向跪拜兩次,然後自盡,君主也不必命人對其予以刑殺。至於“禮不下庶人”,則是由於百姓忙於勞作,做不到禮節充分,因此不能要求他們在禮儀上做到面面俱到。

可見,在孔子看來,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只是由於士大夫以上的貴族身份高貴,且有較高修養,因而不必用平常的刑罰對待他們,而貴族則應該謙恭自省,主動承擔刑罰;老百姓由於平時忙碌,沒有空閒時間講究禮儀,因而不用在禮儀方面過於苛責百姓。

事實上,古人也一直都是這麼做的,即使到了秦朝以後,皇家、朝廷的禮儀可謂一絲不苟,而普通百姓則不必這麼繁瑣,只要遵循一些最基本的婚喪嫁娶等禮儀便可以了。而勳親官員犯罪之後,也不是不用受到刑罰,而是會給他們一些特殊禮遇,例如賜毒酒、賜死之類,使其死的更有尊嚴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