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史語錄 > 揭祕:清朝知縣月俸祿只有3兩銀子嗎?

揭祕:清朝知縣月俸祿只有3兩銀子嗎?

來源:歷史百科網    閱讀: 9.38K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在俸祿制度上,明太祖採取了“薄俸制”,不僅取消了所謂的職田制,即以租田收取的租粟爲俸祿的制度,還取消了官員的退休金,有些過於刻薄。清承明制,清朝的統治者也承襲了這一作法,根據清代《戶部則例》記載:

清朝在京官員每年的俸祿:一品官爲180兩,二品爲155兩,三品爲130兩,四品爲105兩,五品爲80兩,六品爲60兩,七品爲45兩,八品爲40兩,九品爲31.5兩。小編爲大家帶來相關內容,感興趣的小夥伴快來看看吧。

地方官的俸祿與京官相同,所不同的是京官還有“祿米”發放的待遇,發放標準一般爲每一兩銀髮米一斛。作爲知縣的日常開支,主要有兩項:

1、基本生活開支。作爲清代最基層的“公務員”,知縣沒有差旅費、伙食補助、醫保,連官服都得自掏腰包;

2、爲完成政務,知縣得聘請刑名、錢穀、徵比、書啓等幕僚,人數一般在四五人,若是大的州縣,人數就得在七八人。這些人都不是“吃皇糧”的,是沒有編制的,薪水由知縣支付。

揭祕:清朝知縣月俸祿只有3兩銀子嗎?

此外,身處人情社會,官場上的迎來送往,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如地方官變着法孝敬京官的,可謂名目繁多,夏天的降溫費,稱爲“冰敬”;冬天的取暖費,稱爲“炭敬”;送個西瓜,還取名“瓜敬”,不是每位官員,都有“海筆架”那樣的勇氣免俗。月俸祿三兩有餘,不足四兩的清朝知縣,應付自家生計,尚且勉爲其難,更不要說還有那麼大一攤子了。

爲了維持生計,不得不想轍。當時,地方上繳國庫稅銀,因徵繳之時,存在相當一部分是碎銀,故需要重新熔化後鑄成銀錠,中間會造成一定的損耗,“專業術語”叫做火耗(火耗也不是清代的首創,最早見於《元史·刑法志》)。火耗即便再小,地方官也不願意自掏腰包,這部分的“缺口”自然落在了百姓身上

揭祕:清朝知縣月俸祿只有3兩銀子嗎? 第2張

清初,百廢待興,財政緊張,執政者也就默許了這一行爲,以致於許多地方實際徵耗的數額已大大超過了正賦,除了小部分補足損耗外,其餘均由徵收賦稅的地方官吏支配。但因缺乏統一的指導性意見,爲各地方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間,一般的操作是正賦之上,加徵兩、三成;有的地方則高達五、六成;膽子更大的,甚至“數倍與正額者有之”。

有鑑如此,雍正執政後,綜合山西巡撫諾岷以及河南巡撫石文焯的建議,將火耗統一收歸省裏,統籌分成三份:一份當作官員的養廉銀,一份彌補州縣的財政虧空,還有一份當作地方公用。

根據職務級別、職位重要程度以及事務的繁簡,養廉銀的數量從幾十兩到幾萬兩不等。總督養廉銀爲20000 -13000兩,巡撫15000 -10000兩,知州、知縣這一級別爲2000 -500兩不等。由此可見,地方官的養廉銀超過超過了正俸,很大程度緩解了知縣,只有正俸的“囊中羞澀”。

該項政策先在山西、河南試點成功後,再全國推廣。積極的一方面是,雍正將這部分“灰色收入”合法化,並給予了指導性意見,使得原來徵收火耗由兩、三成下降至一成,遏制了地方官的橫徵暴斂。

消極的一方面呢,此舉只是雍正廉政建設中的表層,提高俸祿能一定程度遏制腐敗,但廉政建設又不能僅僅侷限於此,應該完善監管措施,才能真正遏制腐敗。另外,養廉銀政策歸根到底是清政府財政緊張的表現,是與民爭利,用法律的形式將火耗轉嫁到百姓的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