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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時期的女性是家庭中的主要勞動力 她們主要都負責哪些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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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漢朝女性很感興趣的小夥伴們,小編帶來詳細的文章供大家參考。

前言

農業不但是我國古代重要的產業,更是社會經濟的基礎,歷朝歷代皆受到統治階級的格外重視。漢初爲恢復社會生產,發展社會經濟,穩定社會秩序,延續了秦朝部分"重農抑商"的政策,並進一步完善了賦稅制度。至東漢時期,隨着江南區域的開發,耕作水平提高,糧食品種及產量不斷增加,社會經濟逐步發展。其中漢代女性也通過參與農業生產的各個環節、承擔賦稅和瘟役,爲社會農業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

漢代女性參與農業生產的情況

通常認爲,以"男耕女織"爲表現的小農經濟構成了古代經濟形式的主體,但是"男耕""女織"的概括並非十分絕對,也非截然對立,在兩漢時期,女好參與農業活動是具有普遍性的。首先,漢代婦女參加農業勞動在古籍中多有提及。

正史中如《史記》載"高祖爲亭.....呂后與兩子居田中舞",說明秦時有婦人在田耕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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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兩漢女性是家庭中的主要勞動者之一,爲農業經濟發展作出貢獻。最後,男性瘟疫的較爲繁重,是女性不斷參與農業生產的重要原因。在男子服役期間,女性成爲家庭經濟的重要支柱,其普遍地參與農業生產便更具有合理性。

女性承擔賦稅和部分賦役

(1) 田租、芻稿

田租、芻稿皆依土而徵。芻稿指農作物的副產品,兩漢時期徵"田租、芻稿以給經用"。

(2) 人頭稅

即口賦和算賦,漢初規定四至十四歲的未成年者,不論男女,每年每入二十文,漢武帝時期升爲二十三文。十五歲以上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交一百二十錢,此爲常制。人頭稅上女性和男性的上繳標準始終不作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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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參與農業生產的具體環節

(1)播種

甘肅《耕種畫像石》"繪有兩組相同的耕種組合,一農夫扶犁揚鞭,後有一婦女手持盒狀容器跟隨在後播撒種子,最後有一人立於U塘上驅雙套牛耱地鎮壓保墒。

(2)鋤草

正史中如《史記》載"高祖爲亭......後與兩子居田中耨","褥"爲古代鋤草的工具。山東的《堂堂畫像石》"下層圖像中男子拉牛耕犁,其身前有三名婦女鋤地,動作整齊劃一,左側有一婦人挑着擔,旁邊圍着兩個孩前似來送飯。

(3)耙地。

甘肅《耙地畫像磚》繪有一婦女長髮飄散揮鞭挽繩蹲在犁耙上,這也是迄今爲止最早發現杷田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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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糧食加工

糧食加工是女性參與農業生產活動最重要的環節。嘉峪關壁畫墓展現了一個較爲完整的東漢末年至曹魏時期莊園主人日常生活的圖畫。其中繪有較多女子相對洗菜、在火盆前做炊事、在竈前燒火烹食的圖案。

(5)種植和採集

除除了耕種環節,女性還參與種植和採集等農業活動。曹植《種葛篇》中"種葛南山下,葛蔓自成陰""就是描寫婦女被丈夫拋棄後種葛南山下的情景。採集野生植物也是秦漢女性主要勞動內容之一。

除了直接參與生產,常見的還有女性協助丈夫耕作的情況。《漢書●食貨志》引《詩經》中"四之日舉止,同我婦子,儲彼南畝"之句,意思是婦人攜子來到南畝治田之地送食於丈夫。協助生產也不僅僅是女性的工作,大部分時候是婦女擔任這一工作, 直到近現代時期這樣的分工也依然存在,可見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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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女性的手工業生產活動

蠶桑業

蠶桑活動歷史悠久,在衆多文學作品中皆有記載。《詩經幽風七月》中載"蠶月條桑,取彼斧新。以伐遠揚,猗彼女桑",即到了夏曆三月要採桑養蠶。漢初皇帝下詔恢復親耕。親桑的禮儀,使女性從事蠶桑紡績生產職能得到了明確肯定。

首先,皇帝親耕、皇后親桑禮儀應是沿用古禮,目的是"以率天下農蠶也"。《禮.祭禮》中言"古者天子諸侯,必有公桑蠶室"",說明自古已有以女性爲主的親桑禮儀。

再次,皇后親桑並赴蠶室,羣旁從桑獻與繭觀,說明漢代上層階級的女性雖生活條件優越,卻依然懂得采桑養蠶之法。可推測在兩漢社會及家庭教育中,桑蠶與紡織應是要求女性必會的技能之一。最後,置蠶官令、丞,設蠶室,說明秦漢時期對蠶桑事宜設立了專門機構,有了更完整的規範制度,以婦人從事說明這一部門主要以女性生產 者爲主。蠶桑業與紡織業相輔相成,爲紡織活動提供基礎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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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業

紡織業是漢代手工業的主要構成部分紡織業也是女性的最主要的生產活動。兩漢時期統治者往往通過賞賜金帛來嘉獎宗室官民,其中"帛"主要是依靠民間徵收而來,

其所贈的次數和數量可以反映紡織業的生產力、生產水平、生產環境的變化。首先,可知兩漢時期賜帛的範圍較廣。根據整理兩漢時期統治階級賜帛的情況,可知古籍記錄的"賜帛"主要範圍大致包括地方三老、孝者、力田;鰥寡孤獨高年:宗室成員、各級官吏;較大規模的平民:匈奴等外族。

其次,兩漢統治階級賜帛記錄的總次數遠多於先秦時期。兩漢時期賜帛應共有一百六十次,僅從記載的次數來看,兩漢時期賜帛的次數已是前代的四十倍左右。

再次,賜帛的次數和對象與當時社會環境具有較大關係,事實上這也反映了布帛絲累的生產與當時的生產環境有關。西漢中期、東漢前中期都是社會秩序穩定,經濟發展平穩的時期,布帛的生產數量多,統治階級徵收到的布帛數量也隨之增加,賜帛的次數與之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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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在其他時期,戰後經濟凋零、政治環境污濁、社會矛盾激化的環境下,紡織生產也受到各種影響和制約。最後,賜帛的數量遠遠超過前代。從統治階級賜帛數量的變化上可以得知,漢代紡織業從生產數量遠遠超越先秦時期,可見古代紡織業在兩漢迎來了新的發展階段。除了在數量上領先,兩漢紡織品在工藝與質量上更是有所突破。

由此可知,漢代紡織業作爲手工業中最爲發達的部門,生產數量、質量、技術都發展迅速,這與女性的辛勤勞動是無法割裂的。紡織是古代女子重要的工作,同時紡織也可能是女童必學的家務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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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女性參與的紡織步驟

1.調絲。《天工開物乃服》中介紹調絲時載: 凡絲議織時,最先用調。透光檐端宇下以木架鋪地,植竹四根於上,名日絡篤,絲國竹上,其傍倚柱高八尺處,釘具斜安小竹偃月掛鉤,懸搭絲於鉤內,手中執管旋纏,以俟牽經織緯之用。小竹墜石爲活頭,接斷之時,扳之即下。

2. 緯絡。《天工開物》中載緯絡具體過程爲"凡供緯復,以水沃溼絲,掘車轉鋌而紡於竹管之上",使用絡車損緯正是古代女性紡織的重要步驟。參與紡織業勞動的女性階層與蠶桑業相同,出自耕農家庭的平民,還包括宗室貴族、小地主階級、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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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紡織的生產形式

集體勞作

又分爲官營紡織作坊和私營紡織作坊兩類。官營作坊主要滿足統治階級及宗室貴族的使用需要,朝廷設官員主要負責官營紡織業。在中央有少府屬官即包括東、西織室的令、丞,在地方有服官,從事官營紡織的多爲婦女。

小規模集體協作紡織

這種模式可追溯到春秋戰國時期。到了漢代,民間仍延續了之前的"相從夜績"的習俗。 小規模應通常是兩三人至十幾人不等,且多在農村或貧困人家中,主要目的是爲節省燭火。

獨立紡織

家庭手工業中,女性的紡續是家庭來源的重要部分,在不需要"相從夜績"的白日,家庭婦女獨立紡織應屬於普遍情況。正是基於民間家庭紡織業的普遍發展和較高的生產率,漢代的絹帛生產量相當可觀,其所創造的巨大財富是漢代國力充足的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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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女性的商業經營活動

開設店鋪

兩漢時期女性多是嫁賈而非遠行經商,開設店鋪成爲女性行商的重要形式。兩漢女性開設店鋪的形式主要僅有兩種,一種是以供應飲食爲主的店鋪,另一-種則是旅店旅社。

(一)供應飲食的店鋪。

比較常見是專供酒類的店鋪。前文介紹過女性釀酒的相關問題,實際上釀酒一方面能滿足家庭飲食、祭祀等日常需要,另一方面部分女性也通過釀酒技藝維持家庭經濟來源。後者這種女性酷酒活動一般都是以店鋪爲基礎,店內有足夠的空間可以擺設釀製的容器,使製作和售賣可以同時進行。其規模有大有小,以小型店鋪爲主。 夫妻二人分工明確,其中妻子主要負責賣酒和接待客人。釀酒和食品加工應是大部分女性所掌握的家務勞動技能,開設飲食店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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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設旅舍

在先秦時期,爲了方便官員視察、商人貿易及百姓出遊,旅社作爲一種公共設施應運而生並逐步發展。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針對流民間題提出"廢逆旅"的建議。《商君書墾令》中載"廢逆旅,則奸僞躁心私交疑農之民不行。逆旅之民無所於食,則必農,農則草必量矣。"秦國旅社分爲官營和私營兩種不同的經營性質,其中"逆旅"多指民間私營旅館,戰國時期私營旅舍佔據主要地位,"廢逆旅"從側面體現了其數量之多。

通過"廢逆旅"官營旅舍再次佔據主要地位,並進一步規範化。隨着秦政府郵傳制度形成,官營旅舍也變成了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漢代承襲這一制度並進一步完善。

漢代缺少對女性開設旅舍的記載,但是可以通過晉代的相關記載推測兩漢時期女性經營旅舍的情況。事實上,從晉代樑母及其他婦女開設旅店的記載,也可以推測漢代女性開設旅舍是極有可能存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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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品販賣

漢代有專門的商業區"市",出現了長安、洛陽等大城市,帶動了附近區域的商業發展。女性在市中進行商業活動不僅有上文提到的開設酒舍旅舍,更多的還有小成本的商品販賣活動。漢代的"市"中有女性並非空穴來風,《後漢書●靈帝紀》載"帝作列肆於後宮,使諸采女販賣,更相盜竊爭鬥。帝著商估服,飲宴爲樂。""靈帝在後宮中讓女性販賣商品,是模擬民間市場的場景,說明女性在市場販賣物品已是衆所周知的事。

如《全後漢文卷二十》引馮銜《與婦弟任武達書》描繪婦女於市中爭吵,"呼若入員,販糖之妾,不忍其態。"表現了女性市中販糖的情態。女性販履是文獻中記載較多的商業活動。如記載劉備"先主少孤,母販履織蓆爲業。"中《漢書翟方進子宣子義傳》載翟方進的母親"憐其幼,隨之長安,織履以給方進讀."販帛、製衣、縫補也是女性主要商業活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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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販增,張瑤《漢記》中載"朱儁少孤,母以販繒彩爲事。同都周起負官債百萬,縣催責之。俊竊母帛妻起解債。"朱儁母親所販布帛的利潤可解官債百萬,體現了其財產之多。 "女性製衣縫補是基本家務之一,很多女性具有從事裁縫這一職業的技藝。 王莽時期將紡績縫補及商販賈人的稅並而收之。

後記

女性從事的經濟活動,不能完全成爲確定其社會地位的途徑。於社會層面,兩漢大部分女性的經濟活動根據其生理特點安排,在農業、手工業、商業方面作出了貢獻,起到了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但是受身體素質、社會資源等多方面的條件限制,對女性社會經濟地位不應估計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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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家庭層面,承擔主要生活經濟來源的女性在家中有更高的地位,但是其社會地位並不一定會得到提升。儒家思想在武帝時期佔據主導地位後,努力提倡並實踐社會範圍內的男尊女卑觀念,這種社會思想的引導,正是漢代婦女的社會活動和社會生活產生變化的決定性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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